一、高层次人才集聚体系
(一)层次划分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
广州市杰出专家: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紧跟世界科技发展方向,年龄未满6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
广州市优秀专家:国内领先水平,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年龄未满55周岁;
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崭露头角,具有较大发展潜能,年龄未满40周岁。
(二)主要优惠待遇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按照“一流人才一流待遇、重点人才重点保障”的原则,分层级享受如下主要优惠待遇。
1.培养资助
(1)举办学术会议
A.举办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20万元;
B.举办亚洲区域性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0万元;
C.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8万元。
(2)参加学术会议
A.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资助最高2.5万元;
B.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5万元;
C.参加国内(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0.8万元。
(3)参加短期进修
A.参加国外短期研修,资助最高3万元;
B.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短期研修,资助最高1万元;
(4)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
管理期(5年)内累计最高可获资助6万元。
2.资料津贴
杰出专家:1500元/月
优秀专家:1200元/月
青年后备人才:1000元/月
(三)住房解决
以货币补贴为主,主要方式有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由市财政资助。
1.购房补贴
每平方米购房补贴标准:按本人购买商品住宅时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下同)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的80%计算。
计算公式: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购买商品住宅时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80%×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发放方式:购房补贴总额的20%可在购房后一次性领取,剩余购房补贴在12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2.购房贴息
计算公式: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贴息总额=购买商品住宅时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80%×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0.26%×60。
发放方式:购房贴息在60个月内等额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3.租房补贴
每月租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
计算公式:本人管理期内每月计发的租房补贴=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四)医疗保障
1.年度休假体检服务
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年度休假体检服务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2.医疗照顾待遇
杰出专家、优秀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局级医疗保健服务待遇,两院院士享受副省级医疗保健服务待遇。
3.医疗保险
杰出专家、优秀专家在享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再按80%的比例报销。
(五)子女入学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所属区(县级市)辖内市一级以上学校就读。
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可享有与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加10分投档录取。
(六)配偶就业
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按手续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
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单位的人员配备或编制使用情况、岗位任职条件等情况,商接收单位后,可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其他人员,由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高层次人才配偶可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穗组字〔2010〕46号)
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
(一)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1.创新领军人才:
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费和最高100万元的科研经费。
2.创业领军人才:
(1)由市财政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租;
(3)由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4)对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5)对特别优秀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给予30万至100万元安家费。
3.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均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纳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同时可享受穗字〔2010〕11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职称评聘、培养资助、资料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休假体检、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
(二)实施情况
“百人计划”已分三批引进领军人才80名,其中创新领军人才21名,平均资助强度约为100万元/人;创业领军人才59人,创业启动资金平均资助强度达400万元/人,获满额500万元资助者共21人。三批“百人计划”资助经费总额达2.56亿元。
(三)即将出台支持力度更大的“羊城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穗组字〔2010〕46号)
三、博士后培养工程
(一)对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分站或创新基地,市财政分别资助5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二)对我市在站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启动经费15万元和每年8万元的生活补助。
(三)对期满出站后一年内到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博士后,市财政分期提供20万元的安家费。
(四)鼓励博士后科研项目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合资创办企业且作价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作价金额30%的专项资金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2〕118号)
四、121人才梯队工程
(一)将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集聚体系中发展潜力巨大、业绩突出者择优选拔进入广州市“121人才梯队工程”,对其进行个性化重点培养,采取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措施。争取用5年时间,培养出10名站在世界科技前沿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第一梯队),20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第二梯队),100名在学科专业领域起骨干带头作用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第三梯队)。
(二)专项工作经费
第一梯队:最高每年40万元;
第二梯队:最高每年30万元;
第三梯队:最高每年20万元。
——《广州市“121人才梯队工程”实施意见》(穗人社发〔2011〕37号)
五、“菁英计划”留学项目
瞄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选派广州地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科研院所的在册优秀学生,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公认的一流高校及其相关专业,师从国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的导师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通过跟踪管理,培养各领域的拔尖人才,使我市在未来城市发展的激烈竞争中获得先发优势。
(一)培养方式
按意向培养和定向培养两类接受申请。意向培养人员指申报时具有学成归国后服务广州的明确意向,但尚未明确具体的服务单位的留学生;定向培养人员指申报时已明确学成归国后在广州的服务单位的留学生。同等条件下本项目优先资助定向培养留学人员。
(二)资助方式与标准
1.意向培养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由市财政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市财政资助经费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2.本项目资助选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并提供往返1次的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标准为欧美地区人民币0.8万元,亚洲及澳洲地区人民币0.6万元。生活费的资助标准为人民币1.3万元/月。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学费资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学年。
(三)回国与使用
定向培养留学人员完成既定学业后,应按定向培养协议回培养单位工作。意向培养留学人员完成既定学业后,按照专业特长和研究兴趣,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创业。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在穗服务满5年(含博士后在站时间)以上的,不需返还培养经费;不满5年的按比例返还培养经费。留学人员学习期间由于专业调整、兴趣改变、个人发展意向等原因,导致完成学业后,超过5年不能回国服务广州的,应全额返还培养经费。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穗组字〔2011〕30号)
六、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项目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用5年时间,扶持培养500名各学科、各领域优秀青年骨干科技人才和学科技术带头人。每年组织评选100名35周岁以下珠江科技新星,对珠江科技新星入选者将连续3年给予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每人每年资助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共30万元。
——《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穗科信〔2012〕2号)
七、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
围绕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重点支持三类人才,包括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高级专业人才。
(一)对现有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3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100万元;对于特别优秀的金融领军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补贴资金上不封顶”的原则研究办理。
(二)对现有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1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0万元。
(三)对现有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评定当年补贴5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万元。
(四)有意落户广州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暂无落户意向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可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广州市市民待遇。
——《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穗金融〔2014〕83号)
八、建设南沙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一)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建设资金;对获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0万元配套建设资金。
(二)支持申报南沙区科技经费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300万元。
——《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2012〕28号)
(三)每年组织区内各科研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对评分优秀的科研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和资金奖励。对综合评分前三名的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设立创业孵化、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专利贡献和国际合作5个专项奖,分别奖励30万元。
——《关于印发南沙区科技创新平台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南经信[2013]2号)
(四)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两年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场地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每年场地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五)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到6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支持企业科技项目研发及人才引进。
对有较好产业化基础的科技项目,优先向相应银行推荐发放贷款。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每个项目累计贴息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经信函〔2014〕347号)
(六)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提供便利,积极研究推动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地区一年有效多次签注。
允许港澳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
(七)给予创业领军团队、初期创业人才、创新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另有投融资支持、产品优先使用支持、创业服务支持;提供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医疗服务、安排子女入学等。
(八)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单位引进应届毕业生、新调入人才、新引进归国留学人员等,给予资金支持和社会综合服务保障,支持和促进南沙新区迅速集聚服务产业发展的各类人才。
(九)为杰出人才、高端人才和港澳及海外人才提供免租或减租人才公寓,解决人才“走读”的问题,促进人才扎根南沙、奉献南沙。
(十)对南沙高端人才卡持卡人优先办理涉及个人的政务服务、优先享受医疗服务、优先安排人才公寓、优先办理入户、优先快捷通关、优先安排学位、优先为家属推荐工作岗位、免费体检、免费开放区属文化服务设施,为持卡人提供经营性服务机构优惠服务等。
——《关于印发南沙高端人才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3〕1号)